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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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0二八號(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二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五月五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七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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