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8號原告 薛皓宇 法定代理人 薛智仁
賴麗美 被告 黃國彰
福溢通運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余明華 住同上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葉文博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