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64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冠蓁 債務人 龍世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