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調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調字第131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
被   告 丙○○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於彰化縣○○鎮○○段○○○○○號之土
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不動產之物權或其
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故本件
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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