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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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8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志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8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志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101年4月6日合法送達,被告於
101年4月17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年5月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