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1號上訴人 黃樹水 即原告被上訴人 林朝源 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1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伍仟肆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