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2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彥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政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