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七四號
被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法定代理人 張國政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陳希佳 律師 吳詩敏 律師右當事人與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提起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柒仟捌佰柒拾玖萬叁仟壹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捌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