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6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七五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一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彰茂營造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貳萬捌仟肆佰捌拾壹│SA六三四二七三││││ 黃瑞祥 │行││元│九││├─┼─────────┼─────────┼───────────┼─────────┼────────┼──┤│2│彰茂營造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伍仟柒佰柒拾伍元│SA六三四二七三│││││行│││六││└─┴─────────┴─────────┴───────────┴─────────┴────────┴──┘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