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話費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小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話費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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