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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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債權人 張秀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1條第5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3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書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