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0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朱桂葶 上列聲請人與 潘雲山李秀蓮 之繼承人、 潘韋潔 即李秀蓮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潘雲山即李秀蓮之繼承人、潘韋潔即李秀蓮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 陳明 是否更正本件請求依據為票據關係。
四、請陳明本案本票(本票號碼CR00000000A)之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為何?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或提出已向法院聲請之本票裁定之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或債權憑證。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