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義仁 即 藍義仁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煥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
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000元,總清償金額為144,0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4.22%,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8日以屏院崑民執玉字第10
2司執消債更4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屏東縣霧台鄉民代表會,有固定收入,其
陳報每月薪資為20,570元,惟查債務人101年收入總額為268,634元,平均每月薪資所得為22,386元(計算式:268634÷12=22386,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下同),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及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乃以較高者22,386元列計其每月所得。
㈡又債務人與其配偶董○蘭育有未成年子女賴○禾(000年0
月00日生),雖本應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扶養費用,惟債務人主張其配偶因在家照顧未成年女而無工作,僅在假日打零工,平均每月收入為1,000元至2,000元,查債務人配偶101年收入總額為17,100元,平均每月所得為1,425元(計算式:17100÷12=1425),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乃以每月1,425元列計其收入,惟尚不足維持其生活,是債務人主張其需扶養其配偶,並單獨負擔未成年女之扶養費用,尚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女目前居住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所有之房屋,並無租金支出,則以債務人每月所得扣除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金額後,僅餘20,386元(計算式:00000-0000=20386),加計上開債務人配偶每月收入1,425元後,亦僅為21,811元(計算式:2038
6+1425=21811),需供作債務人本人日常生活所需費用及扶養其配偶、未成年女之用,平均每人僅有7,270元(計算式:21811÷3=7270),已低於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而無浪費之可言,足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月)2,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4.22%││5.債務總金額:3,412,548元。││6.清償總金額:144,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每期金額│總額│├──┼────────┼─────┼─────┼────┤│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459,535│270│19,440│││股份有限公司││││├──┼────────┼─────┼─────┼────┤│2│萬泰商業銀行股份│138,192│81│5,832│││有限公司││││├──┼────────┼─────┼─────┼────┤│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56,470│150│10,800│││股份有限公司││││├──┼────────┼─────┼─────┼────┤│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60,421│211│15,192│││股份有限公司││││├──┼────────┼─────┼─────┼────┤│5│富全國際資產管理│508,823│298│21,456│││股份有限公司││││├──┼────────┼─────┼─────┼────┤│6│滙誠第二資產管理│102,361│60│4,320│││股份有限公司││││├──┼────────┼─────┼─────┼────┤│7│台新資產管理股份│135,193│79│5,688│││有限公司││││├──┼────────┼─────┼─────┼────┤│8│立新資產管理股份│1,451,553│851│61,272│││有限公司││││├──┼────────┼─────┼─────┼────┤│總計││3,412,548│2,000│14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