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9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9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瑞萍 (即 賴慶鏞 之繼承人)
賴家穎 (即賴慶鏞之繼承人) 賴奕廷 (即賴慶鏞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賴家穎、賴奕廷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賴慶鏞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莊瑞萍,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捌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