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15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99年2月10日具狀提起上訴時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揆諸上揭說明,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蘇碧珠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