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八號上訴人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被上訴人丙○○生前住台灣省台中縣太平市○○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當事人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丁○○、戊○○為被上訴人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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