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131號上訴人 吳冠慶 被上訴人 蔡宜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韶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