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278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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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27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易字第12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國書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816號),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鍾雅蘭書記官陳恩如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邱國書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邱國書前於民國91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0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89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
6月確定,於97年2月9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9年9月2日上午7時30分許,在桃園縣○○鄉○○路○段○○巷28之5號其所任職之竣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竣鑽公司)內,徒手竊取該公司所有之鉸鏈20組、站支料5組,嗣經竣鑽公司發現上述料件短少而報警循線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
書記官陳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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