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43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大觀書社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複代理人 李姝蒓 律師被告薪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壹萬叁仟肆佰肆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叁拾陸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肆佰壹拾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瑞芝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 重訴 字第 443 號裁定(97.10.03)[撤回]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 板簡調 字第 701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