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60號聲請人 王滄林 相對人 王珊珊
王文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珊珊、王文慶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依家事聲請狀,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09年3月26日,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
5日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0元,至其死亡之日為止。經查,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約63歲,依107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聲請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21.89年,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000元(10,000元×12月×10年=1,2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瑋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