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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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重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國字第11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內政部兼法定代理 徐國勇 人被告 陳家欽 被告 李西河 被告 劉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
31日裁定命原告於3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