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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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民生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民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民生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許民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11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以10
8年度聲字第89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並於同年月25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
2年6月之範圍。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佐。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惟依上揭說明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附表:受刑人許民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施用第一級毒品)││(聲請書誤載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21日│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281號│年度偵字第7771號│年度偵字第299、36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3號│108年度易字第76號│108年度易字第233、││實││││262號││審├───┼───────────┼───────────┼───────────┤││判決日│108年3月28日│108年3月28日│108年6月1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3號│108年度易字第76號│108年度易字第233、││決││││262號││├───┼───────────┼───────────┼───────────┤││確定日│108年4月22日│108年4月22日│108年7月8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656號。│8年度執字第1657號。│8年度執字第2576號。│││②編號1至10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10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10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月。│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4日│107年10月29日│107年11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99、362號│年度偵字第299、362號│年度偵字第631、1501、│││││206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33、│108年度易字第233、│108年度嘉簡字第733號││實││262號│262號│││審├───┼───────────┼───────────┼───────────┤││判決日│108年6月13日│108年6月13日│108年6月2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33、│108年度易字第233、│108年度嘉簡字第733號││決││262號│262號│││├───┼───────────┼───────────┼───────────┤││確定日│108年7月8日│108年7月8日│108年7月11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576號。│8年度執字第2576號。│8年度執字第3072號。│││②編號1至10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10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10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月。│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12日│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631、1501、│年度偵字第631、1501、│年度偵字第631、1501、│││2068號│2068號│2068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733號│108年度嘉簡字第733號│108年度嘉簡字第733號││實├───┼───────────┼───────────┼───────────┤│審│判決日│108年6月20日│108年6月20日│108年6月20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733號│108年度嘉簡字第733號│108年度嘉簡字第733號││決├───┼───────────┼───────────┼───────────┤││確定日│108年7月11日│108年7月11日│108年7月11日│├─┴───┼───────────┼───────────┼───────────┤│備註│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072號。│8年度執字第3072號。│8年度執字第3072號。│││②編號1至10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10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10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月。│月。│└─────┴───────────┴───────────┴───────────┘┌─────┬───────────┬───────────┬───────────┐│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17日│107年11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631、1501、│年度偵字第5845號││││2068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733號│108年度易字第739號│││實├───┼───────────┼───────────┼───────────┤│審│判決日│108年6月20日│108年11月29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733號│108年度易字第739號│││決├───┼───────────┼───────────┼───────────┤││確定日│108年7月11日│108年12月23日││├─┴───┼───────────┼───────────┼───────────┤│備註│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8年度執字第3072號。│年度執字第305號。││││②編號1至10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