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56號上訴人即被告楷登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被上訴人即原告龍益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振綱 被上訴人即原告宏毅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任振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3年度重訴字第4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92,6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