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5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5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5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1歲上列被告因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緝字第2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無故擅離職役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松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盧聰明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0,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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