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投交簡字第59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交簡字第5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交簡字第59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六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四行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及證據部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暨調查報告表」應更正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二)」,及「同心圓測試」應更正為「同心圓測試圖」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二)爰審酌被告:(1)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測得被告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七二毫克;(2)酒後駕車肇事,幸未肇致人員傷亡;(3)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拘或30,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