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71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869號、第92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零點陸柒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玻璃吸食器壹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零點陸柒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參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零點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及玻璃吸食器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91年9月25日期滿而執行完畢;又曾因贓物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案件經接續執行後,於95年3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先後於95年4月27日上午某時許及96年5月29日某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牛眠里守城3巷9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放入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次;另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95年4月27日上午某時許及96年5月29日某時許,在上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後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為警分別於:⑴96年4月27日15時許,因甲○○涉嫌竊盜案遭拘提,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⑵96年5月30日20時45分許,在上開住處內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67公克,空包裝重0.2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7公克)、注射針筒1支及玻璃吸食器1個。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審理時之自白。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5月10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
96年6月13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
㈢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67公克,空包裝重
0.2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7公克)、注射針筒1支及玻璃吸食器1個。
㈣96年5月30日查獲現場照片4張。
㈤法務部調查局96年6月26日調科壹字第09623053120號鑑定書1紙。
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1年度戒毒偵字第237號、第238號、第239號、第240號不起訴處分書網路列印本1紙。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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