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鈺弘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6年執聲付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鈺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鈺弘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4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許鈺弘前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54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3罪)、4月確定;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55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6罪)、3月確定;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簡字第331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27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14罪)、3月(共2罪)確定;前揭①至④案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8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4月,並自102年4月3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於106年3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年7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8日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5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5233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庭第十七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