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383號聲請人 張芝菡 上列聲請人因與 黃淑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118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同法第117條亦有明文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且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2月1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周舒雁法官楊絮雲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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