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378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41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4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6月26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業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雖其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07年度台聲字第43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107年2月6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法自同年月16日生送達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