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仲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仲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仲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與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轉讓禁藥、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
77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3罪)、2月、4月,並於103年12月22日確定,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7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104年7月14日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9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04年7月27日確定;復因轉讓禁藥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6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104年10月20日確定;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3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並於104年9月22日確定;上揭四案,再經本院以10
4年度聲字第56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嗣受刑人於104年4月25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622
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