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911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文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9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文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911號判決於101年7月20日已合法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由被告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而被告於101年7月27日雖合法提起上訴(自送達翌日起算10日上訴期間,扣除在途期間1日,期間之末日為101年7月31日),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