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72號原告翔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維安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原告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係請求排除本院
109年度司執字第24653號執行事件中如附表所示動產之執行程序,故請原告查報如附表所示動產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附表:
┌─┬────────────────────┬───┬──┐│編│物品名稱│數量│單位││號││││├─┼────────────────────┼───┼──┤│1│8.075T-普通橋型起重機(德國STAHL)│1│台│├─┼────────────────────┼───┼──┤│2│離心式送風機(SME-0000000m3/min日製)│1│台│├─┼────────────────────┼───┼──┤│3│4T電動機關車(日製)│3│台│├─┼────────────────────┼───┼──┤│4│高速攪拌機(600L)│1│台│├─┼────────────────────┼───┼──┤│5│蓄電池組GS-VCC-8型-96V(4T機關車)│3│箱│├─┼────────────────────┼───┼──┤│6│4T機關車充電器│2│個│├─┼────────────────────┼───┼──┤│7│台車移載機及其油壓幫浦│1│組│├─┼────────────────────┼───┼──┤│8│環片台車│2│台│├─┼────────────────────┼───┼──┤│9│鋼軌(15kg級-5m/支)│490│支│├─┼────────────────────┼───┼──┤│10│鋼枕(H125*L2244mm)│30│支│├─┼────────────────────┼───┼──┤│11│單軸302型串聯式灌漿機台車│1│台│├─┼────────────────────┼───┼──┤│12│15kgY型分岔道│1│組│├─┼────────────────────┼───┼──┤│13│20呎貨櫃│2│個│├─┼────────────────────┼───┼──┤│14│空壓儲氣筒│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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