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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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7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鄭惠吟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昇上宏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資料。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532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