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 王嘉進 被告 馮瑜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原告主張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其所有,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2662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系爭建物所為之執行程序,查系爭建物經執行法院囑託鑑定,其價值為新台幣(下同)22,542,993元,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於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卷內可參,惟被告於上開105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所主張之債權額為3,000,000元,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附於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可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