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2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明輝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明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明輝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5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4年7月9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9392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