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 何昱鋐 被告 林三郎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2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