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223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 戴鄭麗珠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01年2月1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BBB52979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戴鄭麗珠所有之8129─E9號自用小客車經警舉發於民國100年7月26日0時20分許,於高雄市○○路○○○巷口闖紅燈,經原處分機關裁處新台幣40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惟本件異議人並未收受舉發違規通知單,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上開闖紅燈之事實有相片2張在卷可查,且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業經舉發單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於100年9月6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異議人之戶籍所在地高雄市○○區○○街○○○號,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查,異議人以未收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為由聲明異議顯無理由。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異議人新台幣40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