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89號原告世華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田禮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2,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