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 律師被告丁○○
丙○○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易字第3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黎錦福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