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402號債權人聖淘莎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宗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唐麗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敘明本件收取修
繕基金之依據為何,計算期間及方式為何(本院101訴字第2715號判決主文並未載明收取修繕基金之依據為何,計算期間及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