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王玲清 被告 李泰傑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前鎮營業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7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郭任昇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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