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正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另案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正源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朱世璋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