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62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棟樑 即 莊涵淳 之繼承人、 吳昇樺 即莊涵淳之繼承人、 吳雨徽 即莊涵淳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聲明繼承人吳昇樺部分「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清償」(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