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415號聲請人 彭照興 非訟代理人 施添發 相對人 楊美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美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請提出本票票號0000000之原本乙紙。
三、請釋明本件票據確切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四、相對人楊美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請提出本件代理人受聲請人委任之委任狀「正本」到院供辦。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