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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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1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男,民國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花蓮市○○號)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乙○○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乙○○因行方不明,自民國98年1月5日起經列為查詢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業經鈞院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相對人死亡。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證人即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 陳春元 員警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述明確,並有花蓮縣花蓮市戶政事務失蹤人口已逾法定宣告死亡期限未查獲名冊、失蹤人戶籍謄本、特殊註記失蹤人口資料查詢、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中外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作業、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表、102年5月17日刊登之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太平洋日報新聞紙1件等在卷可憑(見聲請人102年度民參字第4號卷宗影本),均查無相對人資料。又本院復依職權調閱失蹤人在監在押查詢紀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件,亦均查無失蹤人自98年1月5日失蹤後之紀錄,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經查,失蹤人乙○○於98年1月5日失蹤,失蹤時為90歲,係年滿80歲以上之人,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已逾3年,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未據上開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上開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本件聲請人為甲○○,依首揭規定,自得於年滿80歲以上之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對其為死亡宣告之聲請。又失蹤人自98年1月5日失蹤,是自失蹤開始計至101年1月5日為滿3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該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