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羅省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1年9月3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 羅時隆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含借款、透支、墊款、信用卡合約及其衍生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8月3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債務人羅時隆分別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15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分別自102年8月30日至117年8月30日及自101年9月4日至116年9月4日,並約定如未按月清償本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開貸款,債務人分別自113年6月5日、113年6月21日起不為清償,尚積欠518,438元暨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抵押貸款約定書、授信歸戶查詢作業、客戶往來明細為證。另經本院於114年1月20日通知相對人、債務人羅時隆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2月16日送達相對人、債務人羅時隆,惟其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苗栗縣

頭份市

成功

626

87.02

1/1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427

成功段626地號

頭份市○○里0鄰○○街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2層

一層:53.35

二層:53.35

總面積:106.7

1/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