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羅省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1年9月3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 羅時隆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含借款、透支、墊款、信用卡合約及其衍生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8月3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債務人羅時隆分別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15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分別自102年8月30日至117年8月30日及自101年9月4日至116年9月4日,並約定如未按月清償本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開貸款,債務人分別自113年6月5日、113年6月21日起不為清償,尚積欠518,438元暨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抵押貸款約定書、授信歸戶查詢作業、客戶往來明細為證。另經本院於114年1月20日通知相對人、債務人羅時隆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2月16日送達相對人、債務人羅時隆,惟其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頭份市
成功
626
87.02
1/1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27
成功段626地號
頭份市○○里0鄰○○街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2層
一層:53.35
二層:53.35
總面積: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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