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妍喬

兼法定

代理人 王敏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上訴即原告 吳劉玉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萬3,042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萬1,75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萬3,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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