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妍喬
兼法定
代理人 王敏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上訴即原告 吳劉玉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萬3,042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萬1,75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萬3,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