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82號
聲請人 黃春龍
相對人 張煥杰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9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聲請除到期日前利息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外,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208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10月30日
10,000元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1月28日
CH0000000
002
112年12月6日
30,000元
113年1月6日
113年1月6日
CH0000000
003
113年1月10日
30,000元
113年2月8日
113年2月8日
CH0000000
004
113年4月10日
30,000元
113年5月9日
113年5月9日
CH0000000
005
113年5月3日
40,000元
113年6月1日
113年6月1日
CH0000000
006
113年6月7日
60,000元
113年7月6日
113年7月6日
CH0000000
007
113年7月5日
40,000元
113年8月3日
113年8月3日
CH0000000
008
113年8月7日
50,000元
113年9月5日
113年9月5日
CH0000000
009
113年9月9日
30,000元
113年10月8日
113年10月8日
CH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