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82號

聲請人 黃春龍

相對人 張煥杰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9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聲請除到期日前利息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外,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208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10月30日

10,000元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1月28日

CH0000000

002

112年12月6日

30,000元

113年1月6日

113年1月6日

CH0000000

003

113年1月10日

30,000元

113年2月8日

113年2月8日

CH0000000

004

113年4月10日

30,000元

113年5月9日

113年5月9日

CH0000000

005

113年5月3日

40,000元

113年6月1日

113年6月1日

CH0000000

006

113年6月7日

60,000元

113年7月6日

113年7月6日

CH0000000

007

113年7月5日

40,000元

113年8月3日

113年8月3日

CH0000000

008

113年8月7日

50,000元

113年9月5日

113年9月5日

CH0000000

009

113年9月9日

30,000元

113年10月8日

113年10月8日

CH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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