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7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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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731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魏銘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2786號、113年度營偵字第3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主文及沒收」欄關於「處有期徒刑年壹月貳月」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主文及沒收」欄之記載,係屬誤寫之顯然錯誤,然並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依照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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