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7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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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731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魏銘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2786號、113年度營偵字第3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主文及沒收」欄關於「處有期徒刑年壹月貳月」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主文及沒收」欄之記載,係屬誤寫之顯然錯誤,然並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依照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