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四五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訴訟代理人 周妏蒨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叁萬捌仟肆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零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